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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司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引发网友广泛关注(2023公司要求放弃社保)

发布时间:2023-05-31 13:20:21作者:小编酱

本站了解到,近日,山东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而合同最后一页还有一张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引起广泛关注。承诺书显示,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因放弃参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当事人李女士(化名)称,当时人事把自己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人叫了过去,让大家重新签劳务合同。“只让签字和按手印,并没有让我们在合同里填其他信息,然后我们发现,合同的最后一页上写着我们自愿放弃交社保,工资和社保发在一起。”

什么叫“被自愿”?这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给出了生动的答案。据涉事员工称,虽然公司承诺“工资和社保发在一起”,但实际上并没有把节省下来的社保费用发给员工,如果不签,“感觉肯定会被挤兑”,最终30多名员工无奈签了字。此外,很多员工明明过了试用期,但公司迟迟不予转正。

事实上,无论是员工为了眼前蝇头小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放弃社保、多拿工资”,还是像这家公司这样打着“自愿”的旗号要求员工签承诺书放弃社保,都是违法行为。涉事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开支,在员工社保上打歪主意,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还试图把“锅”甩给员工,注定不会得逞。

一些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以“自愿”的方式放弃相关社保权益,看似属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实则违法。“自愿放弃社保”是一个劳动侵权的坑,直接减损了劳动者的权益并埋下权益隐患。社保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常理度之,哪个劳动者不希望自己多一份劳动保障,哪个劳动者会主动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呢?

所以,一些劳动者以声明、承诺书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实际上大多是“被自愿”。这种表面上的“自愿”,往往是“人在屋檐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是受了一些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的影响,甚至是受其胁迫或误导。退一步讲,即便有的劳动者确实想放弃社保,社保权利义务的强制附随性,也不因其个人意志而剥离。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种刚性权益或待遇,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一种刚性的保障责任。这种法定性、必然性、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哪怕这种劳动关系只有一天,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无论是劳动者想放弃,还是用人单位想放弃,都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社保权益私相“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放弃社保权益,均是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决定了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三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因此,单位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举报。

另据报道,即使双方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换言之,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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