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兰(女,化名)与查强(男,化名)系夫妻关系。查强与杨花(女,化名)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花刚离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时,认识了查强,后互留联系方式。查强先给杨花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杨花吃饭,杨花欣然赴约。
后查强提出要带着杨花到三亚游玩,杨花也想出去散散心,二人一起开车到南京,次日坐飞机到三亚,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强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花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花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杨花未到庭,但在与席兰的面谈中对上述事实未予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本案中查强赠与杨花的所有费用,席兰都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