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近日,安徽合肥一女子跟男朋友在黄蜀郎鸡公煲一门店就餐,已经吃了一部分才发现排骨里都是蛆。
向老板反映后,老板称这个品牌是连锁的,在全国有上千家店,不是自己的问题,是供应商的问题。
供应商只同意退款并赔偿100元,自己不接受,拨打了12315投诉并将视频发到网上。
随后总部联系该女子,说要赔偿4888元,让删除视频。
她觉得这个数字非常奇怪,怀疑是谐音是“死爸爸”。希望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目前双方还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这个老板的作态,完全就是卖东西的时候,不管东西怎么样,只要卖出去,把钱收到手就行。
我管这东西是臭的还是烂的,出问题了,这东西不是我提供了,是供应商提供了,所以我自己没问题。
真是无耻至极。他卖东西,他对这个东西没有把关审核的吗,他就只是卖吗?
那按照他这么说的话,他要去卖枪卖炸弹,也可以甩锅给供货商供货的行为,而他自己卖的行为没有责任咯?
简直是扯淡。这个东西可是食品,是吃进人肚子里面的,供应商给他供货,他收到货的时候,他不检查一下货物的质量的吗?
就直接瞎卖?完了还甩锅给供货商?这样当什么老板、做什么生意啊,就单纯的做个收货员,快递员就行了呀。
《食品安全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维权,避免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相互推诿,来回踢皮球,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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