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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夫妻离婚竟都不愿意养娃,法院直接判不许离(2023夫妻离婚弃娃)

发布时间:2023-06-07 12:24:42作者:小编酱

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但镇江润州法院获悉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夫妻双方都不愿意亲自抚养孩子。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如何裁判呢?

江苏夫妻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此前方某曾提出离婚诉讼,但被判驳回。1年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男方来抚养。于某以自己工作不稳定又居无定所,且未离婚状态下孩子一直由其母亲照顾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5月,方某和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育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可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此前,方某已经向法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一年多后,方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男方来抚养。于某不同意离婚,主要是因为方某要求他抚养女儿,而他自己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收入,目前双方未离婚状态下孩子由被告母亲照顾,他的母亲不同意在夫妻离婚后继续照顾女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切实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除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外,还需要考虑到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不应该简单地以性别、身份等因素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多维度地考虑问题,并作出公正科学的判断。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的矛盾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人性和情感的问题。通过深度分析矛盾的根源,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的发展,但是对于解决矛盾问题,还需要从精神层面和心理层面入手,强化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才能真正避免矛盾的发生。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权衡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才能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后的复杂性和人性化,才能更好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矛盾问题。同时,对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要加强,从而提高婚姻和睦度,减少离婚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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